(2014)仁寿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