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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