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崔大巧与陈永生、陈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大巧;陈永生;陈永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崔大巧,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郭道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生,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被告陈永波,男,1981年9月21日,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该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大巧与被告陈永生、陈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大巧诉称,2012年10月23日16时20分许,陈永生驾驶鲁E×××××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崔大巧相撞,致使崔大巧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利津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永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379.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9054.5元、护理费49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伤残赔偿金18892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3230元,共计90060.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永生辩称,同意依法赔偿。被告陈永波辩称,同意依法赔偿。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永生、陈永波连带赔偿原告崔大巧各项损失共计47000元(不包括已垫付的27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当庭付清。二、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被告陈永生、陈永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