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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傅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傅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审 判 员  谢玉山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