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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2013)宁法行初字8号原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宁远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法行初字第8号原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远县舜陵镇九嶷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樊永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诉讼事宜。被告宁远县水利局,地址:宁远县舜陵镇富民路32号。法定代表人周正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宁远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光 力审判员 谢 荣 成审判员 欧阳旦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颖 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