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殿权诉被告韦光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殿权,韦光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罗殿权,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仫佬族,:45270219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罗金钧,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仫佬族。(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高辉,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光坤,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壮族,:45270119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覃漠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45270219XXXXXXXXXX。原告罗殿权诉被告韦光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荣江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申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殿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金钧、罗高辉,被告韦光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漠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13日,被告与坝头村上、下大湾屯签订集体鱼塘承包合同,原告的承包土地(地名:冲汉)位于集体鱼塘的北面。2010年3月份,被告将鱼塘的排水口堵死,致使鱼塘水位升高且长期侵泡原告承包的旱田田基(长70米),导致田基严重坍塌影响农业生产。2011年6月25日,原告向刘三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1年7月14日,经乡调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一,被告恢复鱼塘的排水口原状,确保进出水口通道正常畅通;二、进出水口通道正常畅通后,如原告的田基再坍塌由原告自行负责处理。该协议履行后,在2012年4月份,被告再次将鱼塘的排水口填堵,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理水口通道的填堵物时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分别向村、乡调委会申请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理承包集体鱼塘南面村路基脚下排水口通道的障碍物,恢复原状确保进、出水口通道正常畅通。被告辩称,其承包的鱼塘内侧距排水口一米多处在被告承包鱼塘之前就已经用泥沙袋垒成的拦水坎,而不是被告所为,被告承包之后只作了修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宜州市刘三姐乡坝头村上、下湾屯共同拥有一个鱼塘,该鱼塘的水位受叶茂电站发电的影响。2009年5月13日,宜州市刘三姐乡坝头村上、下经济合作社(甲方)将鱼塘承包给被告韦光坤(乙方)经营,承包期为10年。合同第三条约定:“……三、该鱼塘周边的承包地,开荒地十年内如果有地基塌方,受自然灾害等原因致农作物损失,不属于乙方人为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得向乙方索取赔偿。但该鱼塘的排水口要保持畅通。”2010年3月份,被告韦光坤没有经集体同意将鱼塘排水口底面砌高导致罗殿权承包田田基塌方引发纠纷,经宜州市刘三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韦光坤在2011年7月15日前将排水口的障碍物清除,确保进出排水口畅通”。之后,被告韦光坤将鱼塘排水口的外侧障碍物清除,但在鱼塘排水口内侧堵塞物泥沙袋没有清除,使鱼塘水的出受到阻拦。原告罗殿权向刘三姐乡司法所要求处理未果,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清理承包集体鱼塘南面村路基脚下水口通道的障碍物,恢复原状确保进、出水口通道正常畅通。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鱼塘发包合同书、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三姐司法所的证明、证人证言、现场相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韦光坤与上、下湾经济合作社签订鱼塘承包合同,该合同已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私自用沙袋围堵鱼塘的水口,致使鱼塘进、出水无法自行流动,导致原告罗殿权的田基由于鱼塘水的长期浸泡而坍塌,被告韦光坤作为鱼塘的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清除鱼塘内水口的泥沙袋,确保鱼塘水能自行流动。原告罗殿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光坤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清除完鱼塘排水口的泥沙袋,不能影响鱼塘水自行流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韦光坤负担。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5068010400039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荣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