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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永俊诉被告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俊,商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容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林永俊,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中六村。被告商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原告林永俊诉被告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永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永俊诉称,原告在安新县大张庄村经营羽绒销售生意。2011年6月9日上午,被告通过中间人找到原告,提出向原告购买羽绒用于服装加工。原告同意供货后,于当日下午将价值129888元的羽绒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被告。被告随即给原告出具欠条:“2011年6月9日今欠林永俊羽绒款129888元整欠款人商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付了20000元,尚欠货款109888元。原告继续索要,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至今没有给付。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988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商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永俊经营羽绒销售生意,2011年6月9日,被告商磊向原告购买羽绒价值129888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2011年6月9日今欠林永俊羽绒款129888元整欠款人商磊”。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给付了20000元,尚欠货款109888元至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一份、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商磊向原告林永俊购买羽绒,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下欠原告货款10988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林永俊货款人民币109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元,由被告商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李凤泉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