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阿市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赵某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市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候长茂,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清霞,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孟宪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