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芫与被告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芫,门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石芫,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承德市。被告门海彬,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芫与被告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门海彬的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门海彬的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