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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陶文勇、楼菊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陶文勇,楼菊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华军。被告陶文勇。被告楼菊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陶文勇、楼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文勇、楼菊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陶文勇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作为透支债权人,将340000元整划入被告陶文勇所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卡内,用以透支购买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双方约定被告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共计24期,并同时交纳手续费23970元。被告陶文勇以所购买的汽车为这笔借款做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资金,然而被告却没有按时还款,目前已逾两期以上。故诉请判令:1、被告陶文勇、楼菊华立即归还原告透支借款本金212319元,滞纳金758.25元(已算至2013年10月23日,以后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律师代理费14700元由两被告承担。3、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浙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汽车发动机号27186030377759,车架号WDDKJ4HBOCF159871)。被告陶文勇、楼菊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贷款申请表、办卡申请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证据二、购车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楼菊华自愿将所购买的汽车进行抵押的事实。证据三、车辆登记证一本,证明浙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已经进行抵押的事实。证据四、银行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将借款划入被告陶文勇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帐户内。证据五、律师代理费发票和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一份,证明原告为办案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4700元及收费依据。证据六、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陶文勇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作为透支债权人,将340000元整划入被告陶文勇所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卡内,用以透支购买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双方约定被告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共计24期,并同时交纳手续费23970元。被告陶文勇以所购买的汽车为这笔借款做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资金,然而被告却没有按时还款,目前已逾两期以上。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陶文勇为购买汽车,向原告按揭贷款未还,该事实清楚。故其应当及时还款,逾期不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抵押物浙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已经进行抵押登记,故原告对该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中还约定追讨债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此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为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当共同负担。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文勇、楼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卡本金212319元、滞纳金758.25元(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利息已经算至2013年10月23日,之后按合同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陶文勇、楼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14700元。三、原告在前两项范围内对被告楼菊华所有的浙GJ5Y**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被告陶文勇、楼菊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71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