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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伍鸿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鸿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7-1号申请人:伍鸿春,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培,行长。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伍鸿春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伍鸿春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