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催字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立品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催字00014号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京泉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7924755-2。法定代表人:张立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2853299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贰佰万元,出票人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2013年8月28日,到期日2014年2月28日_。_)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7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张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