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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何某,个体工商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北京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翠香,北京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个体工商户。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建国、王翠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何某、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意支付原告捌万元整,作为对原告的离婚补偿款。自2013年5月份以来,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80000元整。被告张某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经双方协商于2012年11月1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张某自愿在财产上对原告进行补偿,并于2012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据,载明:“欠条,张某欠何某现金捌万元整。(80000),张某,2012年11月1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某未支付该款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离婚后自愿支付原告80000元补偿,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何某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1800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聚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