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潘燕与石斌、胡杨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石斌,胡杨宇,李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潘燕,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石斌,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胡杨宇,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李攀峰(曾用命李嘉文),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斌、胡杨宇、李攀峰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13000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