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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宇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宇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山西宇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解建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宇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宇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山西宇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