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西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裕峰诉被告庄陆泉、庄碧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锋,庄陆泉,庄碧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张裕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庄陆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庄碧柔,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裕峰诉被告庄陆泉、庄碧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峰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峰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张裕峰负担。审判员 黄艳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舒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