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执民字第17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方升亮、林春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方升亮,林春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1754-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蕾。被执行人方升亮。被执行人林春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3)温苍商特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方升亮、林春蕊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烟草大厦3单元701室房屋一间。2013年12月19日买受人钟锦国(公民身份号码:××)以15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方升亮、林春蕊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烟草大厦3单元7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钟锦国所有。不动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锦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钟锦国可持本裁定书到苍南县房产管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规费由买受人钟锦国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