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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汪朝民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民,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836号原告:汪朝民。委托代理人:潘传德,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纺织路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848763-2。法定代表人:叶国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朝民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朝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朝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为3790元,由原告汪朝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清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