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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与邹昌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邹昌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齐龙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辉,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胜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邹昌麟,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昌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审 判 员  刘志宏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