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上海莱梦帝娜服饰有限公司诉杨茂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莱梦帝娜服饰有限公司,杨茂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52号申请人上海莱梦帝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贤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茂坤。申请人上海莱梦帝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梦帝娜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茂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莱梦帝娜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461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13年1月初,杨茂坤进入公司工作时,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茂坤拒绝签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被搁置下来,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杨茂坤,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杨茂坤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800元,即使存在二倍工资差额,亦理应按此基数计算,而仲裁委员会却将各项津贴、浮动奖金计算在内。莱梦帝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杨茂坤答辩称:公司从未要求杨茂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主张系杨茂坤拒签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该主张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在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正确。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实际收入作为依据,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杨茂坤的收入中包含福利性收入、加班工资以及奖金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根据借记卡所载工资金额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亦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上述分析,莱梦帝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莱梦帝娜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461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莱梦帝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严 霞代理审判员 罗珏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