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平与被告永昌酒厂、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发财、张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平,永昌酒厂,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发财,张吉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高德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许正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昌酒厂。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发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吉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平与被告永昌酒厂、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发财、张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平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平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3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高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玉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