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与叶剑峰、邹一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叶剑峰,邹一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哲。委托代理人:祝美良。被告:叶剑峰。被告:邹一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剑峰、邹一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传票传唤,定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上海森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