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王某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193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九龙岗镇××组,××。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3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义娟,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英秀,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九龙岗镇××组2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九龙岗镇××组20,××。上诉人吴某甲、王某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某甲、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甲、王某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甲、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某甲、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红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