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25年10月5日,汉族。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61年1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