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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终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曹茂金与王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茂金,王学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茂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平。上诉人曹茂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茂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茂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茂金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曹茂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杜 涛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