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沅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谭XX、谭XX与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谭XX,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沅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8536519-9。法定代表人文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谭XX,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谭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云丛洞村,组织机构代码76803142-9。被告程XX,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谭XX、谭XX与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谭XX、谭XX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程XX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谭XX、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宁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谭XX、谭XX负担。审 判 长 谢根发审 判 员 余连兴人民陪审员 黄怀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