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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七民初字第4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城市交通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七民初字第40157号原告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某,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城市交通工程分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城市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吗,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城市交通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48元,减半收取15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梁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