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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大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吴国兴与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兴,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大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吴国兴,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平罗县。被告吕祥,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兴与被告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国兴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国兴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