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与一审民事裁定书(稿)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杨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1号原告: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93元,减半收取609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10617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培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