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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官大万,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维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官大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谈婚,认识20多天后“闪婚”,于2009年1月8日在湘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相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能培养感情,夫妻双方志趣各异,生活习惯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开始升级无法共同生活,于2012年8月8日分居至今,现夫妻之间已经形同陌路,继续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彼此都是一个痛苦和折磨。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某某没有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汤某某与钟某某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谈婚,2009年1月8日双方自愿在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汤某某与钟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汤某某与钟某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后来汤某某与钟某某双方因缺乏沟通,致有时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争执。2012年8月8日汤某某返回娘家居住,并于2013年10月24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汤某某与钟某某系经人介绍谈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汤某某与钟某某发生纠纷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互相尊重。只要双方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缺点,并努力改正、克服各自存在的缺点,夫妻间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间多沟通,夫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现汤某某与钟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汤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维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思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