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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4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诚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754号申请执行人中诚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经理。被执行人刘书英,女,。被执行人王庆伍,男,。中诚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诉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代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诚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太行双辰商贸有限公司、刘书英、王庆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中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