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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李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