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郭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李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