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赵明冲故意杀人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78号罪犯赵明冲,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鄂荆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明冲等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54.50元。赵明冲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鄂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赵明冲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明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