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未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未初字第00368号原告田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