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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9-3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水利水电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法定代表人:姚大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席祖荣,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马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承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祥荣,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9-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040100200062669)的银行存款1153666.5元,现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040100200062669)的银行存款1153666.5元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9)的银行存款1153666.5元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