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凌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凌强,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树立,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