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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破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破字第0003-2号申请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5516-5。法定代表人:秦昭华,董事长。2013年9月30日,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在南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40223000008792(1-1),住所地为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现股东为秦昭华、陈可策,二人分别持有公司股权75%和25%。依据芜湖振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财务审核报告,截至2013年9月30日,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52747640.08元,负债总额为54780612.74元,所有者权益为-2032972.66元。另查明,截止2013年12月13日,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金额为117393211.93元(不包括税收债权和劳动债权),经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2940170.5元。本院认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奚正宏审 判 员  万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新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