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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国利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利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348号原告北京国利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393677),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董国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亮,男,1981年4月6日出生,北京国利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6996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立高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董事长。原告北京国利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通达公司)与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利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董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立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国利通达公司诉称:2013年初,被告公司采购员郭占茂和原告联系,称被告需要购买混合苯等化工原料,双方当时就货物价格、交货方式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从2013年2月到4月,应被告要求,原告给被告位于大兴区礼贤镇的生产工厂送去货物,共计货款362742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于6月交给原告转账支票三张,但均因账上没钱被退票。2013年9月30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在原告出示的对账单上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为3627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2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立高公司既未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国利通达公司与立高公司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由国利通达公司向立高公司提供货物。2013年6月11日,立高公司向国利通达公司出具北京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各一张,支票号分别为06103070、02338461,金额分别为112950元、71250元,出票人签章栏处均加盖了“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王政昌印”,收款人为北京市三利通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两张支票因立高公司未提供密码,国利通达公司未取得相应票据款项。2013年9月4日,因国利通达公司未能取得立高公司开具的另一张票号为02338460的转账支票的票据款,立高公司向国利通达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北京市三利通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交来退转账支票NO.02338460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柒佰叁拾元整。收据加盖有��高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9月30日,国利通达公司与立高公司对账,立高公司确认尚欠国利通达公司货款362742元。因立高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故国利通达公司诉至本院。另查,北京市三利通达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名称于2013年7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上述事实,有国利通达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收据、对账单、名称变更通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立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国利通达公司与立高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国利通达公司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后,立高公司出具转账支票、收据及对账单对所欠货款数额予以了确认。故立高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国利通达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立高公司给付货款的请求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立高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国利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六万二千七百四十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一元,由被告���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