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云菊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菊,河北省环渤海湾经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高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崔云菊。被执行人河北省环渤海湾经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云菊与河北省环渤海湾经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王小朋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辉代审判员 刘鹏磊代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左 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