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62号罪犯陈波,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嘉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波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