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高志成与管思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成,管思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67号原告高志成,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裴体荣,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思畅,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成与被告管思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高志成承担。审判员 牛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烨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