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油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锡勇与马三武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勇,马三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油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王锡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余时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三武,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勇诉被告马三武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锡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锡勇撤回对被告马三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70元,减半收取15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85元,由原告承担(免收)。审 判 长 王宇龙审 判 员 任大军人民陪审员 陈 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