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477号原告XX,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斌斌,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XX诉被告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斌斌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蓉人民陪审员 王兴邦人民陪审员 陈进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