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权辉与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68号李权辉,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法定代表人张汉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剑仁,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权辉诉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2013年9月20日,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权辉撤回起诉。二、准许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坤东审判员 甘 晓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