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认识,1992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4月1日生一男孩徐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导致婚后生活不幸,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被告1998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月进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1993年4月1日生一男孩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1998年10月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找寻未果。上述事实有青化乡联庄村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婚后,虽育有一子,但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于1998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分居已十余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侯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