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穆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曲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甲,男,1968年11月26日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医生。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代理检察员张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敏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某甲系穆台北村医生。2006年以来,被告人穆某甲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在自己经营的“穆台北村卫生室”出售给附近的村民。2013年7月25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曲阳县穆台北村“穆台北村卫生室”内查获“复方川羚定喘胶囊”32盒。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获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穆某乙、穆某丙、徐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曲阳县卫生局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圆通快递详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曲阳县文德镇人民政府、文德镇穆台北村村民委员会、文德乡卫生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征审判员 庞增刚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