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越法民四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伟雄与谢国材、广州市新荔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永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ANWAIHUNGJACKIE,谢国材,广州新荔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永健,STEPHENSHAIR,陈翠微,谢国辉,谢国强,孙小荷,袁锦洪,谢翠好,陈志强,张世珠,刘家伟,梁国豪,冯蝶儿,江月妙,谢翠杨,黄承龙,谢永雄,魏英如,刘红丽,郑活明,王金全,杨耀文,黎启江,詹云波,任娜,龚庆中,杨珍群,何秀焕,雷建兰,刘婉贞,葛杰,温志坚,韩冬静,陈郁葱,麦雄书,苏伟坚,黄雪英,谢瑞蝶,陈泗,廖金钰,钟丽萍,邓杰森,谢翠榕,李定好,李洁芳,冯子杰,郭克杰,李信生,萧小燕,吴炎辉,薛佩玲,刘华萍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