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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忠与被申请人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李忠。被申请人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政。申请人李忠与被申请人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忠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李忠以其所有房产证的两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忠所有的两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邓二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