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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红兵、张巧云等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兵,张巧云,黄一瑞,周明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108号原告李红兵,男,汉族。原告张巧云,女,汉族。原告黄一瑞,男,汉族。原告周明兰,女,汉族。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廷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海斌,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兵、张巧云、黄一瑞、周明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虹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