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刘邵庆与王迁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绍庆,王迁,冯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刘绍庆,男,1989年8月25日生。被申请人:王迁,男,1990年9月2日生。被申请人:冯建民,男,1978年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迁驾驶冯建民所有的豫EM86**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及张换娣所有的豫E84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迁驾驶冯建民所有的豫EM86**号轻型厢式货车查封于滑县交警大队停车场院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