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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赵卫军与魏昌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军,魏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赵卫军。被告:魏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军与被告魏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卫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未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赵卫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自: